新闻网讯(通讯员 吴泽昊 向伦香 郭天宁 张 雪) 12月11日下午,江夏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开庭审理。法庭成员为审判长许方芳,审判员徐育华、陈玲霞,江夏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袁泉,法学院党委袁桂君副书记等到场。

在严肃的氛围下,全场起立,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后,宣布开庭。案件背景是:2014年2月20日凌晨3点,夏某驾驶曾某的汽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赔14万余元。被告在人民调解书上已同意赔偿,但事后反悔。原告为夏某的家属,被告为曾某。
法庭调查环节,原告表示,被告应该按照调解书上的协议赔款。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协议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中,原告举出一系列证据,表明尽管夏某开车是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在被告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被告有一定的间接责任。被告则对承诺书中的签字笔迹表示质疑,并对协议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产生怀疑。被告尖锐指出,当天夏某开车外出并未经过曾某同意,并且他们两方无雇佣关系,所以,曾某并不对夏某的死负责任,即被告不应该赔偿原告。提问环节中,审判长与审判员向双方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得出结论,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人民调解书是否可撤销”上。

在辩论环节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人民调解书是在多人见证、双方签字画押的情况下签订,并不存在胁迫手段,且被告无法证明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被告代理人则坚称,被告的行为不满足过错责任原则的触发要件,被告无过错,无侵害行为,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双方针锋相对,接连举证,为己方的获胜添加砝码。
在休庭过后,审判长做出宣判。法庭认为,在夏某驾车死亡一事中,夏某负全部责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产生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被告代理人无法证实被告是在受胁迫时签订协议,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最后,法庭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立即执行判决书中的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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