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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柏峰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多个方面指出,以法律制度约束政府与领导干部的行为。 全会指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些地方官员只关心任内业绩,只重视那些能在短期带来GDP增长的工程,却忽视了可持续性发展。这些短期效益工程,时间一长往往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但问题暴露后当时在任的官员却可能已经调走,自己没受一点损失,却拖累当地的经济发展。建立上述机制后,官员们不得不牢记自己的使命,看问题必须长远考虑。 全会指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其目的在于排除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这一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事务时必然有所顾忌。 全会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向司法去地方化迈出的崭新一步。这一做法将弱化司法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赖,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全会还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也让人眼前一亮。过去偏向于重视考核领导干部带来的经济效益,但一个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没有法律约束的经济发展并不会带来长久的效益,这和之前谈到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紧密相连的:官员必须把法律牢记于心。
本报记者王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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