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张春海)日前,法学家吴汉东的《吴汉东法学研究系列》面世,该系列包括两卷,并收入了《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此系列中《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研究》,系作者的知识产权研究文集,共分“知识产权政策运用与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与规范适用”、“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法律完善”三编,以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为主旨,围绕知识产权一体化、现代化、战略化的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的立法构造、政策运用、行政管理、司法保护、文化养成等重大问题作出理性总结与学术思考。
《我为知识产权事业鼓与呼》一书系吴汉东的演讲与访谈集,系从他近百场讲座、数十篇文章中精选而成。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战略构想与政策思考、法律考察与制度评价、学理解读与实务分析,记录了一位知识产权学人的所思、所言、所行。
吴汉东表示:“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原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 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得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二是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制度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诸如,与网络技术相联系的‘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以生物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基因专利’问题,以及基于现代种植技术所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基于集成电路技术所产生的布图设计权等问题,这些已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理论来诠释,也不宜套用传统的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三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知识产权是一种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都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体现着创制者深刻的立法意图。歌德讲,‘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条是枯燥的,但知识财产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最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吴汉东,1951年1月出生,江西东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5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2009、2011年他两次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MIP)杂志评选出的年度“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名单。吴汉东曾于《中国社会科学》等权威刊物发表共计24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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