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恶法”普存致行政执法活动难被接受

时间:04-14来源:法制网

“在中国行政法中,行政执法活动‘可接受度’较低,是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当前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就是这一现实最为显白的注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学辉认为。

 

  王学辉教授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上做此表示的。4月12日,本次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于全国各地共计42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82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者参会。王学辉向大会提交了题为《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究成果。

 

  在王学辉看来,中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大批“恶法”,是导致行政执法活动“可接受度”较低的真正根源所在。

 

  王学辉分析说,目前,我国行政法中的“恶法”主要有四种形式:滞后性恶法、混乱性恶法、藏私性恶法和脱节性恶法。

 

  我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采取了“双重准入体制”,即一个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要想成功登记成为合法主体,不仅需要登记机关的许可,还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最终导致“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成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发展很难迈过去的一个隐形门槛。

 

  在我国,某些法律法规彼此之间无法有效衔接或存在严重冲突,导致法律实施陷入困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8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象的调整,这些“法出多门”的规定彼此之间概念不同、标准各异、交叉重合,难以有效些协调,实施难度大。

 

  王学辉教授指出,在我国,还有很多立法存在政府部门“藏私性”立法乱作为、不作为。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矿部门将矿泉水列为矿产资源,规定矿泉水的开发利用需要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征收使用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法》后,水利部门又据此将矿泉水的开发纳入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范畴,进行费用征管。

 

  “由于《邮政法》是邮政部门主导制定的,所以其中规定邮政局丢失了平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由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原铁道部制定的,所以旅客在列车上因为铁路方面责任死亡,只可获得4万元赔偿……”王学辉指出,这些都是某些部门滥用立法权间接谋取部门不当私利的表现。

 

  “新时代,中国行政法治的工作重点是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未来应从学理上重点关注‘便宜原则’功能定位,从实践上探索其启动条件和适用限制等问题。”王学辉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可通过人性化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可接受性。(完)

 

  法制网武汉4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