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 晔 李 惠 汪周丹)11月1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梁慧星先生应邀来我院讲学,在文泓楼报告厅进行了一场主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校民商法研究中心、法学院、研究生院以及科研部主办,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
讲座现场 梁教授首先以逻辑结构体系为切入点讲授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的创新。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较之于直观简单逻辑体系的合同法,采用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与类型化相结合的形式。
梁慧星教授讲授“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 梁慧星教授重点讲解了侵权法理论和制度的创新。他首先指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且具预防、惩戒功能。“侵权责任法将权利之外的合法权益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这实为一项创造”,梁教授接着指出在我国立法经验和法院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明了“民事权益”概念。而在多数人侵权方面,梁教授又特别指出侵权责任法体系化改造上的创新之处,即在侵权责任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在第十二条参考日本司法实践创制“原因竞合侵权责任”依按份责任处理。此外,梁慧星教授还分别讲解了侵权责任法在侵害人身权益可按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对使用人责任进行大幅改造、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化、规定惩罚性赔偿等方面的创新。
在积极适应社会要求方面,梁教授则从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创设受害人选择权和立法委托授权等四个方面进行说明。他立足于我国国情,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举出众多现实中的例子,充分论证了侵权责任法与社会的要求十分契合。梁教授的讲解让大家更全面系统地了解侵权责任法。
“人无完人,法律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梁慧星教授指出了侵权责任法存在概念上不准确以及有错误的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如对“公共场所”的概念界定的不准确。他指出,虽然侵权法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总体上还是先进、高超、富有创造性的,肯定了这项法律的独创性。此外,他希望我校广大师生能够重视此法,解释并宣传它,使它能够发挥作用从而使人民受益。
讲座最后,现场进行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平时的学习和对所讲内容的理解提出了“合法利益是否都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和传统债法的关系如何”“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关系如何”等问题,梁慧星教授就所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讲解,现场气氛热烈,掌声阵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