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中国的家庭外国家亲权

时间:03-18来源:文澜新闻网

    新闻网讯(记者 韦学磊) 3月17日晚,模拟法庭(一)内座无虚席,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南政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徐国栋走进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结合国内外国家法的国家亲权情况,对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本场讲座作为“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的第一讲,由校民商法典研究所主办,校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侵权行为法研究所协办。副校长陈小君出席了报告会,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担任评议人,校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张红主持本场讲座。

 

个人的两个雇主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已生产人民。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基于此,徐教授认为,人口具有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在哪里?

 

    就斗争而言,徐教授指出,主要有围绕教育权和胎儿生命决定权的斗争,围绕经济利用权的斗争,古代的禁止出卖家子,现代的废除童工、强制推行义务教育。围绕惩戒权的斗争,废除家长的体罚权。合作方面,徐教授认为,有划分领域的合作,以古罗马的官选监护为例,自然亲权负责人身照料,国家亲权负责财产管理;有划分年龄段的合作,以希腊罗马之例,在斯巴达,7岁以下的孩子归自然亲权,超过这一年龄的孩子归国家亲权。在罗马,适婚年龄前的孩子原则上归自然亲权,适婚年龄后的孩子卷入国家亲权。此外,还有分化情形的合作,平时情形的弱者照料归自然亲权,非常情形的弱者照料归国家亲权,等等。

 

呼唤中国的家庭外国家亲权

 

    按美国法的实践,国家负有保护其人民经济利益的责任。徐教授称,当前的中国人承受着高房价和高通货膨胀的折磨。针对高房价,国务院已承担起国家亲权的职责,先后发布了前10条和后5条进行治理,证明了国家亲权制度在中国的准亲权式存在。但对于高通货膨胀还未采取什么措施,徐教授建议,我国政府可借鉴一些国家采取的工资与通货膨胀指数、物价上涨指数挂钩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