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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好: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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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惠好——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 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特派记者 陈妮希 北京报道)“骚扰电话是大家普遍比较烦恼的一个问题,实际上,个人信息安全领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刘惠好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今年参会,她准备提出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希望可以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工作。

个人信息过度采集现象值得关注

“个人信息谁能采集,采集需要什么要求,这些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和边界。”刘惠好总结了一些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包括:采集个人信息没有准入规则、过度采集、擅自披露他人信息等。

“收集信息也只能表示当时使用,事后这些信息的管理该如何规范也需要明确相关责任。”刘惠好说,在现实当中,通常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掌握个人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大都认为其掌握的个人信息是其自身积累的信息资源,具有自主掌控权,而没有认识到对应的信息涉及自然人应承担严肃的法律义务。由此,也导致了一些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甚至于非法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问题和现象。

明确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7年我曾提出过关于规范个人征信的提案,聚焦的是个人征信市场的规范问题,此次提出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立法,希望可以从源头到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责任划分,对整体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刘惠好说,目前,法律条文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有《民法总则》《刑法》《网络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中相关条款,主要还是从禁止侵害的角度来保护个人信息,没有对如何合法地“采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体现的是末端治理,而不是源头治理,适用的范围也不够全面。

为此,刘惠好建议:“为保障信息主体自身信息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救济权等基本权利,明确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流动、使用和保护,应尽快制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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