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研究生的研究能力。我们说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什么是“研究生”;第二,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三要素。
一、什么是“研究生”
首先我们说一说,什么是“研究生”。我们说研究生需要具备研究能力,那么为什么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研究生?顾名思义,研究生是做研究的学生,研究是研究生的中心词,那么什么是做研究,简单讲就是根据已知,探求未知。那么网上曾经流传一幅很著名的图,形象的解释了研究生的意义和任务。
那是一个大圆圈,代表着人类已有的知识体系,那么圆心处,意味着我们从小学开始,接受正式的学制教育,并一直向外拓展。到了大学本科毕业时,我们大概能够抵达半径的一半处,再经过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大概可以到达圆周处。此处空气稀薄,因为这里已经是人类知识的边界。那么,再经过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我们则有可能突破圆周,尽管可能突破一丁点,但这已经意味着对人类知识的贡献。当然,这只是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理想模型,事实上我们知道,随着人类知识的高度积累和日臻成熟化,作为研究生,想要接近知识的边界,尤其是突破知识边界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我想,无论如何,研究生教育的意义不应被改变,那就是始终以培养学生对某一学科知识体系具有独立思考和深度挖掘能力为目的。
二、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三要素
关于研究生的研究能力,这是一个宏大复杂永无止境的话题。那么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研究生的研究能力有哪些基本内容。从最核心的层面简单来讲,我认为,社科研究生,尤其是法科研究生,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基本能力,那就是问题意识、逻辑思辨和成果表达。
(一)问题意识
什么是问题意识?这个概念经常被提及,但似乎总像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令人捉摸不定。我们常常说研究生缺乏问题意识,提不出问题。其实,研究生们不是真的提不出问题,而是提出的不是真的问题,所以我们要理解什么是问题。首先,在研究领域中,我们所说的问题,并非是指一般性的问题,如果一个问题在现有的理论中可以得到解释或者解决,那它就不是真正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与理论有出入,无法解释或者尚待解决的矛盾。因此,我们在研究活动中能够敏锐的察觉到存在这样一些矛盾,这就是发现问题的能力。其次,我们所说的问题意识也并非指浅层次的问题。我们在研究活动中,往往一开始所发现问题是一种浅层次的疑惑,在英文中,所对应的单词叫question。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把这种疑惑上升到一种普遍性的问题来看待,那么这就是英文中所说的problem。那么最终我们需要把问题抽象为有理论意义和价值的命题来进行研究,那么这就是英文中所对应的issue。总结来说,我们所说的问题,是在学术和研究活动中,有待解释或解决的有理论价值的命题。因此问题意识是一种很高级的思维能力,需要完成从question到problem再到issue的思维过程。同时,问题意识也是我们研究活动的起点,提不出问题本身可能就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二)逻辑思辨
什么是逻辑思辨?我们知道,逻辑起源于哲学,哲学是社科之王,法学同样起源于哲学,三者的关系可谓密不可分。尽管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他反对的其实是纯粹逻辑的法律建构,而并非法律研究的逻辑思辨本身。法学研究,其实是一种高度复杂的逻辑思辨活动,有向内和向外两个基本要求。首先,法学研究的逻辑思辨要向内,这指的是法学研究要面向既有理论,用既有理论去关照问题,在理论与问题之间往返穿梭,以发现理论的局限和不足,推动理论完善和创新。其次,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还要向外,这指的是法学研究要面向法律和司法实践。我们说理论的自圆其说必须包含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充分考量,理论的解释完善和创新绝不能脱离法律和司法实践,否则法学研究的逻辑思辨将缺乏历史现实感,并沦为经验哲学。另外,要完成这种向内和向外的逻辑思辨活动,往往还要求具备一系列的必要能力,比如从问题到命题的抽象能力,文献的收集与处理能力,各种研究方法和工具的使用能力,分析判断和推理论证的能力等等。
(三)成果表达
什么是成果表达?学术研究的成果表达,其实就是撰写论文。对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这样极端强调思维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学科,研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论证和表达的过程,二者之间密不可分。文无定式,但有章法。如何将提出问题、凝炼命题、分析论证的复杂研究过程付诸于文字与逻辑性、体系性以及结构化、审美化的学术表达,是一种需要长期练习的高级能力。
主讲人简介
陈实,男,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系主任,文澜青年学者,中南检察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刑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六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曾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先后荣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诉讼法学青年优秀成果奖”、“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诸多奖项。曾承担和参与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湖北省社科基金、中-英协会和欧盟项目等多项课题,其中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有关机关和湖北省采纳。曾先后挂职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数年,办理数百宗刑事案件。
审核人: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