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洪:关于做好疫后复工复产、经济振兴法治保障的政策建议

时间:03-02来源:新闻网

【科研战“疫”(三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明确提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当前,湖北省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阶段性胜利,防疫形势已然发生积极变化。此时,为复工复产、完成好今年经济发展目标做好预备工作,克服疫情结束后可能发生的经济下行压力,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议题。本文从建立健全法治保障的角度,为疫后复工复产、经济振兴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应做好政策引导,明确此次疫情及后续管制措施的不可抗力性质,为疫情期间民商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事发突然,导致在此期间发生诸多非因主观原因所致的合同违约问题,如商户因交通管制迟延交货、预期违约,因公共管制措施怠工而延期缴纳租金、利息、社保费用,因经营成本变化而无法维持原合同缔结时的要价,等等。疫情期后,此类经营者必然面临多方民商事经济纠纷及诉讼,若交由当事人举证应诉,必然影响复工计划和经济复苏。建议政府以公示官方文书的形式,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后续的封城、交通管控、公共卫生管制等事件明确为不可抗力性质,令因此产生的违约行为免于追究赔偿责任,降低经营者的复工成本。
  第二,政府应优化干预手段,制定各类专项补贴和扶持措施,刺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振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民经济体系下的弱势经营者将受到严重打击,如农业生产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创业性企业等,将因疫情产生两个月以上的怠工延工,再加上我国此前经济下行压力已然加大,此类经营者压力颇重,将在疫情过后出现可观的经营困难。建议针对这些经营者制定和实施各项专项扶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基金和税务缴纳责任的延迟、到期银行债务的延期和利息减免、专项财政补贴、专项信贷支持等。另一方面,医护人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此次疫情防护所做贡献有目共睹,建议对其实施各类专项奖励计划,并对其近亲属升学、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专项扶持或补贴,这既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疫情后的经济恢复发展。
  第三,依托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经济发展新动能。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过后,营商环境优化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保障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务必坚持推进和完善。湖北省应在201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经验基础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规定、新思路、新制度,尽快出台湖北省内《条例》的实施办法,为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经济振兴奠定良好的营商环境基础,助推拓展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能、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