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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公法论坛召开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12-26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吕笑语靖珍珍李萌柯炜娜吴凡)12月19日下午,主题为“公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2016年中南公法论坛于文泰楼模拟法庭三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主持,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苏州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以及我校多位老师莅临本次论坛,我校法学院众多师生到场聆听。

论坛开场,胡弘弘致欢迎词,介绍了参与论坛的嘉宾和论坛的流程,提醒到场的同学们做好记录、提出问题,以高效地完成学术交流与碰撞。

第一阶段,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范进学进行了以“宪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发言。范进学先是回顾了中国的现代化历程,提出了之前的现代化是硬件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实现现代化的观点,指出这需要全面落实宪法。并深入探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四要素——主体是人民、目标是善治和人权保障、手段是法制、过程是民主协商。范进学指出治理主体人民是隐形主体,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在具体量化的指标中,司法独立程度是人权保障的基石。范进学以日本以司法独立赢得西方国家尊重的例子,论述了其重要性。

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从财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阐述。周刚志首先指出政府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的矛盾,理财治国是中国固有的财政模式,其存在汇率机制使中国产生价格优势,外汇储备激增,但是也有资源消耗大、使房地产市场易受到影响等问题。周刚志对财政收入、土地财政、增值税共享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需要帮政府找到财源,如开通房产税、利用高铁等技术优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来确保各级政府充分的财力保障。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对依规治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发表观点。孙大雄梳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题变换,指出国家治理有统治、管理、治理三个阶段:在统治阶段,中国有军权不统一等问题,武装斗争建立了共和国;管理阶段,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富强的国家打基础;治理阶段是改革开放、转型的过程。其间,党内法规缺乏稳定性,需要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要求党内法规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问责。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李牧进行了以“立法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报告。李牧指出职权、职责的边界是模糊的,是立法的困惑,很多情况下职责被当成职权,或名为职责,实为职权。李牧介绍了职责与职权关系的多种观点,强调二者需要加以区分。李牧深入探讨了两者的联系和界分,指出要以职责为依据,合理配置职权,政府权力的限度是履行义务必须权力的最小值,需要以规范职责为核心。

在提问讨论环节,四位老师对国法与党规的关系、如何高效实施党规、房产税是长久之计、怎样从具体的案例中讲述职责与职权的联系、如何评价戈尔巴乔夫、限购令对公民自由选择权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答,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论坛第二部分,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宪法文化建设”进行了发言,他呼吁法律人应该信仰法律,但不要过于依赖文本。他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强调党和政府要带头遵守宪法规定。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在回应之前报告的基础上对“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进行了阐释,他再次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以及社会环境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他指出立宪主义的核心包括司法在宪法中的定位以及它的权力边界,并围绕司法立宪主义的基本意味、当前司法改革的正当性诘问、立宪主义的司法改革的理路三方面阐述了司法立宪主义的内涵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的合理途径。

法学院方世荣针对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了“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主题报告,他简要说明了治理现代化的含义,提出自己的看法,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到社会治理现代化。他列举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战略举措,认为其从社会治理自身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权和纠纷化解等诸多角度进行了突破,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司法改革中的自下而上路径”、“社会现实与宪法文本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陈新也参与提问,各位老师予以精彩的解答。

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王广辉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和评议,他对各位老师的发言给予高度评价,报告内容为大家更好地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依据。他认为在治理的标准、与国外的比较、现代化中需要避免的问题等方面有所欠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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