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资源盗用滥用突出

时间:06-17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张维

  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并承受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和影响,作为传统文化资源大国的我国,其传统文化正遭遇着边缘化的危机。6月14日是第9个文化遗产日,《法制日报》以文化遗产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为主题,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

 

   传统文化蕴含巨大利益

 

 记者:有学者预言,传统文化产业是21世纪经济最大的增长点。如何看待传统文化的价值?

 

  黄玉烨:传统文化正成为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核心竞争力,给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

 

  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商业利用目前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收益,在传统医药知识信息的市场开发领域,以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为基础的药物和相关保健产品每年全球的销售额超过5000亿美元。

 

  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争抢名人故里”事件,都与传统文化的价值相关。

 

  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四川江油未注册“李白故里”以前,年旅游收入为5亿元,注册以后,仅2007年全年的旅游收入即达13亿元,从侧面反映了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价值。

 

  传统文化生存岌岌可危

 

  记者: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如何?

 

  黄玉烨: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入,所至之处包括民族习惯和传统生活、生产方式等都惨受资本逻辑侵蚀,我国传统文化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面临着边缘化乃至灭绝的危机,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项目在现代市场环境下处境艰难,很大一部分甚至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逝去而没落无迹。

 

  与此同时,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仅对其占优势的现代创新成果提供保护,对侵犯作为创新之源传统文化权利的行为却不加约束,传统文化资源被无偿、肆意使用乃至盗用、滥用等不正当使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但在目前规则框架下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使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

 

  以我国为例,美国迪斯尼公司以中国的民间故事“木兰从军”为蓝本制作的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范围内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作为该项传统文化资源拥有者的中国不仅分文未得,相反中国观众还必须为观赏影片支付费用,这一显失公平的状况在现行国际规则下得不到任何改观。内忧外患使得传统文化的生存状况岌岌可危。

 

  开发程序及权限须控制

 

  记者:我国在传统文化保护上已经形成了哪些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

 

  黄玉烨: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即注意到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并着手进行了相关工作,到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更是一直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产业开发步入规范的轨道,先后构建了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并进行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最后将有关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但该法条文表述相对抽象、模糊,许多规定还有待细化。对传统文化进行产业开发,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涉及谁是权利所有者、由谁进行开发、开发为了谁以及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相关权利归属及内容作出界定,并对开发的程序及权限进行控制,以保证开发的有序进行,应当充分利用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记者:如何构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障机制?

 

  黄玉烨:保障机制的构建,应立足于传统文化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既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作出规定,同时也应对传统文化的合理利用、开发进行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是明确权属,规定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主体,通常是文化所在区域的社区、族群或者是国家;其次是由谁进行开发;然后是开发的参与者,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来;此外,还应对开发进行监管,对开发所得的利益分配也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尤其要注意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西双版纳傣族园旅游文化开发为例,其开发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大部分开发所得的利益被开发企业取得,作为文化资源拥有者的农户却获利甚微,资源投入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形成强烈的反差,极大地打击了农户的积极性,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必将影响到旅游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从传统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分配的倾斜,以行政力量对产业收入的分配作出规定,如开发所得的利润中抽取一定份额补偿给传统社区,也可在项目开发的初期,将传统社区投入的文化资源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和利益分配。

 

  还要特别加大对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因为传承人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传统文化的维系者遭受着文化冲击和经济困境,传统文化的产业化能有效地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但传承人的利益在其中则有可能被忽视。

 

  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可以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以协调市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边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保护关系。